HSNU 1300-09 資訊相關法律論證部落格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謹慎按讚
http://namasalu.pixnet.net/blog/post/36418819-%E8%AC%B9%E6%85%8E%E6%8C%89%E8%AE%9A%E6%88%96%E6%8C%89%E5%88%86%E4%BA%AB
[東森新聞]美國六警臉書按讚公憤 PO文道歉2012/08/13
| 喜歡在臉書上按讚的民眾,在台灣或許還無須負擔法律刑責,但在美國可就不同了!美國有六名警察,因為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的臉書按讚,結果連任成功的警長在事後將六人開除,六個人不滿被秋後算帳,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在臉書上看到朋友的言論,不少民眾都習慣按個讚,但一被炒魷魚就虧大了,最近美國一個司法案件,就是按讚引起廣泛討論,有六名警察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臉書按讚,事後遭到連任成功的警長開除,六人控告他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過法院法官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憲法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無法受到憲法保障,判決原告敗訴。
律師溫令行:「如果在臉書上單純按讚,去附和別人誹謗的PO文,這個按讚的性質,只不過是單純的表示說,我看過並不一定的表示我支持,所以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刑法的追訴。」美國律師也以荒謬來形容,但在台灣按讚有沒有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雖然在法院也有不少案件是在臉書上按讚或發表言論而衍生出糾紛,但台灣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但律師提醒,按讚發表言論都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只要按讚又轉載,就可能涉及刑法問題。臉書按讚一個動作,美國、台灣法界解釋各有不同,不過因為臉書發表言論按讚衍生糾紛不少,網友要發表言論前先搞懂法律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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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851】臉書僅轉貼未評論或加註,非誹謗?
| 文 / 楊春吉(故鄉) | 【台灣法律網】 |
【新聞】
臉書按讚也被告!臺灣之聲雜誌社負責人許○棋在臉書上替李姓網友轉貼的新聞按「讚」,遭被報導的當事人控告妨害名譽,士林地檢署認為,許、李在臉書按讚、轉貼文章,無誹謗犯意,處分2人不起訴。 不過檢方認為,刊載報導的168周報總編輯翁○民,未盡查證義務,報導與公益無關、涉及私德之事,損害他人名譽,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去年4月25日,翁在刊物第20期第6版,連名帶姓報導某保險公司吳姓負責人與已婚洪姓女子外遇,2人同居天母某豪宅。當晚11點多,李姓網友把此報導文章轉貼到許的「臺灣之聲」臉書網站,許看了按讚。 事後,洪女認為翁報導不實,李、許又分別轉貼文章、按讚,損其名譽,報警並控告3人妨害名譽。 翁否認犯行,辯稱他雖沒向當事人求證,但有向當事人任職的公司求證,非報導無據。李表示接到洪女存證信函3天內就刪除該文章;許則傳喚未到案。 檢察官認為,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翁在報導前未盡查證義務,涉嫌加重誹謗。李姓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許按讚表示「認同、推薦」,此舉雖讓洪女不悅,但難認定2人有誹謗犯意(聯合報 101年9月25報導:說人私事…報導的被訴 臉書轉貼的沒事)。
【疑義】
按表意自由,固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明定,惟此項自由,各國非不得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下,以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下,限制之,此從人權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4.第3款明確強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到某些限制,這些限制關係到他人利益或集體利益。但是,締約國如對行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實行限制,不得有害於這一權利本身。第3款規定了條件,實行限制必須服從這些條件,即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並且理由必需爲第3款的(甲)、(乙)項所列目的;必須證明爲了這些目的,該締約國“必需”實行限制。」可稽。
又我國有關言論自由之限制及言論過當所生效果,主要規定於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請參【新聞疑義312】龜=長壽,不是侮辱?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60,&article_category_id=283&job_id=170381&article_id=95695、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3/09/%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312%e3%80%91%e9%be%9c%e9%95%b7%e5%a3%bd%ef%bc%8c%e4%b8%8d%e6%98%af%e4%be%ae%e8%be%b1%ef%bc%9f/)、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相關規定,而刑法第310條亦為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肯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或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而且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檢察官即認為,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適用。
而李姓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即雖或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但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難律以誹謗罪。另許僅按讚表示「認同、推薦」,則似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縱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其也似未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難律以誹謗罪。
另「疑」於臉書誹謗或公然侮辱者,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按立法者本於其界定基本權衝突之優先權限所設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普通及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均係為保護人格名譽之法益而設,其乃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設之必要合理限制,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相符。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為妥適界定刑法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俾使言論自由基本權與個人之人格名譽法益均獲得最適之實現,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其意旨即在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倘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從而,當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到他人之名譽時,僅在能證明表意者具有「真正惡意」,即表意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此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無論何種情形,都會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的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又法院對於系爭言論是否為真實仍有發現之責任;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之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處罰範圍之外,而有「真正惡意原則」之適用。是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並非明知為不實或輕率疏忽未予查證即指摘傳述,縱令該事項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未盡相符,均難律以行為人該條罪責。…(五)據上,雖被告上開文章所指摘傳述內容未盡周妥,惟上開文章內容既有其真實性,亦非全與公益無涉,被告主觀上亦非存有明知或輕率疏失不知其所為陳述不實之真實惡意,無得據以認定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意,自不能遽對被告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有關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係基於惡意為此等言論之程度,殊難逕繩以被告妨害名譽之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妨害名譽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審因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101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一)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本件被告於臉書網頁上所刊登前揭具有侮辱性內容之留言,雖屬於其個人社群網頁而具有一定隱密性,必須經由被告同意將他人加入為「好友」狀態後,始得任意瀏覽被告之網頁留言,非為一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然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稱,經其同意加入臉書網頁之「好友」人數已達100 餘人(見本院卷第24頁反面),顯已使得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知悉該臉書網頁留言內容,應屬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之情形無訛,符合上開「公然」之要件。又被告於本院自承其臉書好友當中,有5 人係美容美髮店之同事,可見被告之臉書好友瀏覽上開留言內容後,應可知內容中所指之「老闆」即為告訴人。是被告公然於臉書社群網頁上刊登足以使得告訴人感到難堪或影響其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而達貶損其名譽評價之行為,實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等可資參考。
http://www.ectimes.org.tw/Shownews.aspx?id=120909213804
粉絲團經營 網友行為要當心(2012/9/10)
記者/梁容容
從分享演藝實況、與選民聊政策、彩妝穿搭教學,到新品上架,隨著社群網絡強大快速的資訊傳達能力,無論是藝人、政治人物、部落客,或者商家品牌,都會利用這個沒有界限的平台,讓網友們更加了解他們。即使不是由本人或官方經營,粉絲團對於想了解更多的人來說,絕對是個獲取資訊和交換意見的好平台。
消費營利粉絲團 網友謹慎做決定
除了以往常見的網路拍賣網站,現在許多賣家喜歡藉由社群平台來銷售,網友和商家的關係更像是朋友,粉絲專頁上的消費者評論內容可以提高粉絲去實體店面觀看商品的意願。而根據市場研究機構MarketingSherpa調查表示,大多數人加入網路品牌粉絲團的首要原因,是想要獲得特賣品和特價的資訊,其次則是想了解新產品、特色或服務。
除了正當經營,負面案例也有不肖人士成立粉絲團,以免費瀏覽色情圖片為賣點引誘網友加盟色情網站,每月從中獲利百萬元,美國臉書總公司不堪淪為色情網站宣傳工具,跨海來台向刑事局報案,全案於今年四月偵破。社群網站作為聯繫朋友、交流資訊的開放平台,惡意訊息的散布防不勝防,網路使用者在加入會員或是出手買賣之前,應該自行判斷訊息真偽,以免受騙。
主動分享恐觸法 按讚時機要拿捏
不僅被動接受資訊要當心,網友在散播二手消息時也應注意是否觸法。以近期李宗瑞事件為例,雖然檢警已部署監看各大網站防止網友公開淫照載點,但仍有人成立相關粉絲團,揚言粉絲人數夠高就要公開受害女星的照片,為此台北地檢署呼籲民眾勿公開散布或跪求擋案,因為這樣妨害風化的行為,依照《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二年徒刑。
在臉書發布的每則訊息旁邊都有「讚」的按鈕,然而按讚的心態也可能造成誤會。日前在「我是中壢人」粉絲團上有一篇車禍死亡消息,訊息一發布竟得到七百多個讚,這也引起網友質疑案讚是表示「死得好」?也有網友好心提醒:「這樣按讚不好吧,請大家看好再按」。其實網路上也不乏民眾按讚挨告的案例,「讚」的定義究竟是「閱」還是表示「我認同」,網友應該要視文章內容謹慎按讚。
有些網友更認為訊息只能按讚,不客觀、也不人性化,甚至在去年發起連署,要求臉書設立「爛」、「噓」按鈕,讓使用者有更多選擇來表達自己想法。但目前還未被臉書採納,因此類似「反媒體巨獸聯盟」、「反鐘明軒粉絲團」的反對社團層出不窮。不過也有網友表示若真的設立「爛」按鈕,可能會製造更多爭吵和混亂,建議使用者不認同就不要按讚,甚至也可以收回讚來表達其他想法。
粉絲團經營 網友行為要當心(2012/9/10)
記者/梁容容
從分享演藝實況、與選民聊政策、彩妝穿搭教學,到新品上架,隨著社群網絡強大快速的資訊傳達能力,無論是藝人、政治人物、部落客,或者商家品牌,都會利用這個沒有界限的平台,讓網友們更加了解他們。即使不是由本人或官方經營,粉絲團對於想了解更多的人來說,絕對是個獲取資訊和交換意見的好平台。
消費營利粉絲團 網友謹慎做決定
除了以往常見的網路拍賣網站,現在許多賣家喜歡藉由社群平台來銷售,網友和商家的關係更像是朋友,粉絲專頁上的消費者評論內容可以提高粉絲去實體店面觀看商品的意願。而根據市場研究機構MarketingSherpa調查表示,大多數人加入網路品牌粉絲團的首要原因,是想要獲得特賣品和特價的資訊,其次則是想了解新產品、特色或服務。
除了正當經營,負面案例也有不肖人士成立粉絲團,以免費瀏覽色情圖片為賣點引誘網友加盟色情網站,每月從中獲利百萬元,美國臉書總公司不堪淪為色情網站宣傳工具,跨海來台向刑事局報案,全案於今年四月偵破。社群網站作為聯繫朋友、交流資訊的開放平台,惡意訊息的散布防不勝防,網路使用者在加入會員或是出手買賣之前,應該自行判斷訊息真偽,以免受騙。
主動分享恐觸法 按讚時機要拿捏
不僅被動接受資訊要當心,網友在散播二手消息時也應注意是否觸法。以近期李宗瑞事件為例,雖然檢警已部署監看各大網站防止網友公開淫照載點,但仍有人成立相關粉絲團,揚言粉絲人數夠高就要公開受害女星的照片,為此台北地檢署呼籲民眾勿公開散布或跪求擋案,因為這樣妨害風化的行為,依照《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可處二年徒刑。
在臉書發布的每則訊息旁邊都有「讚」的按鈕,然而按讚的心態也可能造成誤會。日前在「我是中壢人」粉絲團上有一篇車禍死亡消息,訊息一發布竟得到七百多個讚,這也引起網友質疑案讚是表示「死得好」?也有網友好心提醒:「這樣按讚不好吧,請大家看好再按」。其實網路上也不乏民眾按讚挨告的案例,「讚」的定義究竟是「閱」還是表示「我認同」,網友應該要視文章內容謹慎按讚。
有些網友更認為訊息只能按讚,不客觀、也不人性化,甚至在去年發起連署,要求臉書設立「爛」、「噓」按鈕,讓使用者有更多選擇來表達自己想法。但目前還未被臉書採納,因此類似「反媒體巨獸聯盟」、「反鐘明軒粉絲團」的反對社團層出不窮。不過也有網友表示若真的設立「爛」按鈕,可能會製造更多爭吵和混亂,建議使用者不認同就不要按讚,甚至也可以收回讚來表達其他想法。
臉書按讚 多人惹官司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58008&type=%E7%A4%BE%E6%9C%83
臉書按讚 多人惹官司
〔本報訊〕疑似老闆積欠員工薪資,員工上臉書宣洩情緒,多名好友留言按讚打氣,老闆認為名譽受損,一狀告到法院,讓被告人無奈表示,連按個讚都會官司纏身。
其中1名被告男子接受訪問時表示,他當時只是想替朋友打氣,的確有說些辱罵字眼,但並無指名道姓,直到收到法院傳票,到法院後才知道其他人也都是因為同
樣的原因被告,其中許小姐只是在臉書上按讚,也收到法院傳票,讓她大嘆以後誰還敢在臉書上按讚。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http://wotupset.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22.html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有無回應皆被遷怒 「真的很倒楣」
2011年 10月22日
有無回應皆被遷怒 「真的很倒楣」
2011年 10月22日
【蔣
永佑、郭芷余╱綜合報導】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
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以後誰還敢玩」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以後誰還敢玩」
Eric
表示,po文者是前同事,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當老闆的告小員工,連按『讚』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不是很過分
嗎?」許小姐則說,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不認識胡晶南,僅輾轉看到朋友臉書網誌之後,隨意按個「讚」沒留言,「這樣也被告的話,以後誰敢玩臉
書?真的很倒楣!」
胡晶南創立「夠壞堂」、「金玉滿堂公司」、「英屬馬汀公司」等,曾代理歐洲知名潮鞋「Dr. Martens(馬汀大夫)」、「trippen」和潮T。
老闆假刷卡申貸
胡晶南創立「夠壞堂」、「金玉滿堂公司」、「英屬馬汀公司」等,曾代理歐洲知名潮鞋「Dr. Martens(馬汀大夫)」、「trippen」和潮T。
老闆假刷卡申貸
去年4月胡男利用家人信用卡「假消費、真刷卡」,藉此向銀行擴張信貸額度達4億元,該案仍在雄檢偵查,而胡男也因為發不出薪資把公司轉手他人,《蘋果》多次撥其手機,但無人接聽。
未表意見難入罪
未表意見難入罪
律師廖芳萱說,若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律師李育敏說,在臉書按讚僅代表贊同文章內容,只要沒留言表示個人意見就不能入罪。但律師林家慶提醒:「若網友轉貼他人不當言論,導致更多人看到留言,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資料來源:律師林家慶、鄭伊鈞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資料來源:律師林家慶、鄭伊鈞
作者 yukiko (咩咕哩喵)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時間 Sat Oct 22 18:37:5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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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時間 Sat Oct 22 18:37:5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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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抱怨老闆欠薪 按個讚就被告
1.新聞連結: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615824
2.新聞內文:
新北市一個在知名潮店工作的劉先生,看到同事在臉書上PO文抱怨老闆頂讓公司又欠薪,
也留言聲援,還有一名許小姐順手按個讚沒有留言,結果都接到地檢署傳票,被潮店老闆
告妨害名譽,對於這名老闆一口氣對PO文和所有留言的7名員工通通提出告訴,被告的劉
先生表示不平,按讚的許小姐也認為很瞎,不過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不會因
此就不敢再按讚。
也留言聲援,還有一名許小姐順手按個讚沒有留言,結果都接到地檢署傳票,被潮店老闆
告妨害名譽,對於這名老闆一口氣對PO文和所有留言的7名員工通通提出告訴,被告的劉
先生表示不平,按讚的許小姐也認為很瞎,不過不少臉書網友也說,告得成再說,不會因
此就不敢再按讚。
不少人使用社群網站臉書,看到認同的發文都會按讚,但有一個潮店員工在臉書上抱怨公
司欠薪不給,發文後包括發文者,回應的同事,甚至是路過按讚的朋友,通通都被這間公
司的胡姓老闆提告,指他們妨害名譽,被告的劉先生22號出面說,當時發文的小姐只是抱
怨薪水沒有領到,因為力挺朋友,就想說幫她講話,因此留言說"下地獄吧",但他也強調
沒有特別要指誰的意思。
司欠薪不給,發文後包括發文者,回應的同事,甚至是路過按讚的朋友,通通都被這間公
司的胡姓老闆提告,指他們妨害名譽,被告的劉先生22號出面說,當時發文的小姐只是抱
怨薪水沒有領到,因為力挺朋友,就想說幫她講話,因此留言說"下地獄吧",但他也強調
沒有特別要指誰的意思。
而只是按讚就被告的許小姐,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說完全沒有留言回應,更
沒有罵這名老闆,只是按個讚就被告;劉先生也說,胡老闆有打電話給許小姐,說不
想被告就拿錢出來和解;雖然有人認為按讚就被告,以後誰敢玩臉書,但不少臉書網友也
說,告得成再說,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
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而對這些說法,這位胡姓老闆手機轉接語音信
箱,也沒有再回應。
沒有罵這名老闆,只是按個讚就被告;劉先生也說,胡老闆有打電話給許小姐,說不
想被告就拿錢出來和解;雖然有人認為按讚就被告,以後誰敢玩臉書,但不少臉書網友也
說,告得成再說,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成公然侮辱
或誹謗罪,而只是按讚沒留言更難以入罪,而對這些說法,這位胡姓老闆手機轉接語音信
箱,也沒有再回應。
夠壞堂胡晶南辦《滾》雜誌疑似欠薪被抱怨,網友按讚也被告
http://lifethedog.pixnet.net/blog/post/38410884
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 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臉書按讚挺 「妨害名譽」吃官司
民視 (2011-10-22 13:55)
以潮牌商店「夠壞堂」崛起的負責人胡晶南,三年前曾辦過一份雜誌,他不滿離職員工,在臉書抱怨薪水拖欠,控告妨害名譽,甚至連只按讚、沒回應任何意見的網友,也吃上官司。
就是臉書上這篇抱怨拿不到薪水的文章,引發連鎖官司,劉先生同情前同事「愛密麗」的處境,跟著批評幾句,就遭到檢方傳喚,從上網回應到收傳票,隔了 一年才被前老闆追究,劉先生很驚訝,為何沒指名道姓,還會吃上官司,但他更驚訝,文章被分享轉載後,網友光按個讚,也得跑法院。
劉先生待過的這家流行雜誌社,從2008年11月,出刊到2010年5月,老闆胡晶南,從高雄新堀江商圈崛起,開了好幾家潮牌商店,卻在雜誌經營不 善倒閉後,對離職員工提告,胡晶南沒接手機,不知他的回應,這個案件還在檢方偵辦階段,起訴與否還很難說,但光在臉書按讚,也得去法院報到開庭,已經對當 事人生活造成不少困擾。
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 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臉書按讚挺 「妨害名譽」吃官司
民視 (2011-10-22 13:55)
以潮牌商店「夠壞堂」崛起的負責人胡晶南,三年前曾辦過一份雜誌,他不滿離職員工,在臉書抱怨薪水拖欠,控告妨害名譽,甚至連只按讚、沒回應任何意見的網友,也吃上官司。
就是臉書上這篇抱怨拿不到薪水的文章,引發連鎖官司,劉先生同情前同事「愛密麗」的處境,跟著批評幾句,就遭到檢方傳喚,從上網回應到收傳票,隔了 一年才被前老闆追究,劉先生很驚訝,為何沒指名道姓,還會吃上官司,但他更驚訝,文章被分享轉載後,網友光按個讚,也得跑法院。
劉先生待過的這家流行雜誌社,從2008年11月,出刊到2010年5月,老闆胡晶南,從高雄新堀江商圈崛起,開了好幾家潮牌商店,卻在雜誌經營不 善倒閉後,對離職員工提告,胡晶南沒接手機,不知他的回應,這個案件還在檢方偵辦階段,起訴與否還很難說,但光在臉書按讚,也得去法院報到開庭,已經對當 事人生活造成不少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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