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571311
利用網路媒介,如e-mail、bbs站、討論區等方式來故意誹謗他人與
一般傳統利用言語、平面媒體等所犯的誹謗罪,並沒有什麼不同,換言之,
網路誹謗罪與所有誹謗罪一樣,只是所透過之媒介不同,依照現有刑法處理即可。
也就是說誹謗罪刑責適用於網路誹謗罪。
針對特定的人,以具體事件傳述或散佈一些不實的內容,就有可能構成誹謗,
在網路上誹謗的案件很多,檢警也能輕易查到網路帳號使用者。
網站管理者如無犯最故意不會被究責,不過仍宜制定管理規範,
在明顯知道不實或犯罪言論時應即刪除,如有爭議的情況宜有相關處理準則。
所以說版務群對於網路謾罵應該要嚴重執法,而非得過且過。
【相關法規】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轉述自法律諮詢服務網: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5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
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
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
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
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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